依法对“红头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发布时间:2009-11-12 20:01 | 来源: | 作者:
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审查。据此,浙江省金华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有关意见,积极主动报送备案,接受监督;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大常委会积极履行职权,制定《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法要求政府及“两院”的规范文件报送备案。但是,各地不断有“红头文件”违法、越轨的报道,这说明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注重只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例、规章等,而忽视了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的备案审查。有备才能无患,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约束“红头文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关于规范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才能阻挡“红头文件”泛滥成灾,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危害法制的尊严和统一。
“红头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越权文件”、“问题文件”、“违法文件”毫无疑问在审查、撤销之列;目前,没有通过人大机关审查的“红头文件”还很多,因此,人大常委会就有必要对现有的“红头文件”进行逐个“体检”,发现有问题的应撤销的撤销,应废止的废止。对不是政府序列的单位出台的以谋取本部门、本地方利益,违反了法律的目的、原则、精神,具有垄断、不正当竞争或歧视性质的公文,也要予以撤销。
由于“红头文件”内容十分具体细致,涉及的范围涵盖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各个层面利益,对其监督应该公开透明,公正高效,要让社会各界参加。除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机构负有直接审查责任外,同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均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申请。审查过程中,被审查单位应提交有效法律文件、资料,并接受询问,允许他们进行答辩以充分保障被审查单位的合法权利。对有关政府和党委联合出台的文件,要对非党务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结论,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力求适用准确,作出的决定既要有依有据,又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公正性。由于有些文件时效性很强,人大常委会要提高备案审查的周期和效率,要划分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的审议备案审查范围和程序,必要时及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以提高备案审查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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