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提名中值得关注的三种倾向
发布时间:2009-05-02 20:00  |  来源:   |  作者: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提名进行审议和表决,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但是近年来,在人事提名这个环节出现了不少不规范的做法,影响了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的严肃性,值得关注。
  一是提名没有免职务的人员再任职。地方组织法规定,一府两院人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而在人事提名中,有些人员的辞职未经批准,又获得另外提名,并通过任命,主要表现在干部异地交流时,有些干部并未向原地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或辞职报告未获得批准,当地人大常委会就通过新职务的任命。
  二是提名非代表、非委员人员任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虽然地方组织法对市以上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产生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人员产生未作明确要求,但是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负责人应该具有委员或代表身份。而有些地方在闭会期间将非代表、非委员的人员提名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尽管也通过了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但是他们不是代表,更不是委员,在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审议、视察、检查等活动中,不好参与、无权发言。这种尴尬局面一直要到补选他们为代表或者下一次人代会上选举他们为委员,才能名正言顺。
  三是提名人大常委会委员到一府两院任职。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地方组织法同时要求,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辞去委员职务。也就是说,辞职后不具有委员身份,才能提名。而在不少人事提名中,经常看到人大常委会的委员被提名到政府等有关部门任职,而事先并没有要求他们先辞去委员职务的情况下,人大常委会也通过对他们的任命,在一段时间内让他们具有双重身份,出现了自己任命自己的不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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