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别意识淡薄的负面影响
发布时间:2009-01-15 19:59  |  来源:   |  作者:
  地方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政府的任期与人大相同。这是人民群众和自己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和政府结构的一种法律约定,双方都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没有特殊情况,必须任职届满。中央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而当前,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组成人员变动过于频繁,致使政府届别形同虚设。少数基层政府一届任期未满,领导班子成员已多次走马换将、面目全非。这些情况虽然为数不多,但与法律的规定和群众的愿望相悖,致使人大换届选举成了形式,长此以往,这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一是任免权的底线被突破,影响地方人大正确履职。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但任免权是有法律限度的,无限度突破届别限制提名和任用干部,违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比如,目前不少地方党委人事变动频繁,有时一次调整政府正、副职务四五人,为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命权带来困难。《地方组织法》规定,在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委会只能决定个别任免,个别有两种理解:是指单个或者逐一,即一次会议只能任命一个人,免除一人职务,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限度,是法律规定的底线,超过个别的范围,就要通过代表大会选举。再如《地方组织法》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府两院的正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职中确定代理人选,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一府两院正职领导是十分重要的职务,人大常委会只能任命代理人员,正式任命必须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进行,而目前不少地方一府两院的正职由上级下派和异地交流。
  二是分割代表和选区的联系,影响代表发挥作用。不可否认,我国县以下的人大代表有相当一部分是地方干部,县乡主要领导绝大部分是人大代表,干部频繁调动和调整,使这些代表远离选区和选民,为代表履职带来许多问题:代表不在选区工作,不利于联系选民,为他们履行职责带来困难;不少县乡的主要领导代表调动后,在人代会期间,无合适的人担任代表团的召集人,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缺少骨干,缺少了物质和经费的保障,活动难以开展。
  三是导致干部热心政绩工程,不利于地方重大问题的解决和长远发展。一个地方的重大问题是长期形成的,涉及的矛盾必然很复杂,要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时间,又需要党政领导干部有耐心。而一个地方要发展,也需要党政领导干部长时间摸索,掌握其规律。任期内领导干部频繁变动,致使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到任后,难以树立扎根创业的思想。因为急于出政绩,不切实际的创新点子一个接着一个出,形象工程一个接着一个上,一任领导一个思路,结果政策朝令夕改,他们的注意力都放在经济数字上,而对那些需要长期投入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往往兴趣不大。群众中流传这样的顺口溜:一次没见到,马上又上调”“一届人马十八变,干好干坏没区别
  四是影响干部队伍建设,容易产生用人腐败行为。一方面不利于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可否认,升迁是对一个干部的最好肯定。干部的频繁调动,很容易使人认为,一个干部干得好不好,主要是看他的官位升迁快不快,升迁的速度越快,说明这个干部越成功。对在任期内干一两年就提拔或调动的干部,大家都认为有本事;对干满任期才提拔的,大家会说他是轮到了才提拔;对过了任期还没提拔的,大家又会议论这个干部要么有问题,要么能力太差。这也导致基层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一种不正常的心理预期,往往任期还没到,就想踮着脚尖往上走。另一方面容易产生用人的不正之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职务频繁变动,使掌管干部职务升迁大权者中的腐败分子有了更多的以权谋私的机会,使领导干部中的心术不正者有了更多的钻营目标。频繁变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助长了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的不正之风。
  任职一届,造福一方,这是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期望。群众要求地方领导干部不仅要有脚踏实地的创业精神,还必须要给他们干事创业提供充裕的时间,许多事情甚至需要几届领导的不懈努力才能得以实现。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频繁变动,是对群众、对干部都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官场毕竟不是球场,不能根据少数人的意见,随便叫停和换人。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