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叫停述职评议
发布时间:2008-12-20 19:58 | 来源: | 作者:
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述职,并进行评议,是目前不少地方采取的监督手段之一,主要做法是:先将要评议的对象列出,然后组织人员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在评议会议上,组成人员先对自己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陈述,调查组人员宣读调查报告,指出成绩和不足,然后,委员、代表们进行评议发言,并形成具体评价意见,予以公布。这样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实行的个体监督,和刚颁布的《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应当停止。
《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没有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授权。《监督法》为什么没有规定人大常委会针对个体的监督呢?这与我国对监督职能的划分有关。人大的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的整体工作,而不是每一个组成人员的具体工作。这种监督实际上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工作成绩的间接监督。而对他们直接监督的主体法律另有规定:《公务员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可见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工作优劣评价应该由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两院”人员的工作评价都有明确的规定。
人大监督的重点是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评议。在评议专项中,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而不是直接对他们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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