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监督公开原则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发布时间:2008-12-14 19:58  |  来源:   |  作者:
  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这对于完善我国现代民主监督机制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那么,怎样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公开性原则,让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贴近民众呢?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在具体公布监督事项时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要处理好强制性公开和一般性公开的关系。强制性公开是指监督法条文中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公开监督内容,如果不公开则是违反监督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性公开是指监督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主要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公开的方向和原则,在监督实际中,要根据群众对监督事项的关注程度,有针对性地公开,对一些实践中难以界定和把握的内容与保密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要通过动态、消息等形式进行简略公布。但监督法对如何公开,怎样公开,有无程序性限制却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我们制定具体的细则。强制性公开和一般性公开关系是一般和特殊、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处理好二者关系能使人大监督公开工作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特别是提醒我们对法律明确要求公开的监督事项要认真研究和确定公开时间、公开方式等细节,使监督公开工作逐步成为人大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
  二要处理好现场公开和媒体公开的关系。现场公开是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现场对全社会开放,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媒体公开是指利用现代媒体的手段进行公开,如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会报,人大网站以及报纸、电视、电台等。何时使用现场监督或者媒体监督主要取决于对监督效果的追求,一般监督内容、过程比较简单,群众十分关注的监督事项使用现场监督,会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而专业性比较强的监督内容,如审计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等适宜采用纸质媒体公开,供人们有时间阅读分析;对社会关心的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就要充分利用好媒体的社会监督力量,争取更好的监督效果。
  三要处理好监督前公开、监督中公开和监督后公开的关系。监督前公开主要指监督某事项前对群众公开监督的内容和方式,甚至公开监督的具体计划和步骤,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知情权和参与权,激发人民群众主动反映自己的政治诉求,具有超前告知、号召参与的特点。监督中公开主要指对某事项监督的过程中的进展情况等进行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监督的过程,具有实时性。监督后公开主要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后,把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最终结果。具有全面性和总结性,也是目前人大监督公开工作中主要采用的方法。到底采取什么时机进行监督公开,主要取决于监督事项的性质和内容,有时可以单独采取一种,如果监督工作需要,也可以三种结合使用,实施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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