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及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6-01 15:16  |  来源:   |  作者:
(2010年5月31日滨海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和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人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驻会组成人员,实行分工定点联系县人大代表制度,通过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电话联系、电子邮件或信函联系等办法,听取代表的意见。正常联系本代表小组县人大代表每年不少于20人次,常年保持联系的县人大代表不少于5人。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不驻会委员可根据自己所担负的工作,积极联系当地或本代表小组的县人大代表。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对口联系县人大代表或不驻会委员。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使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
县人大常委会应将年度工作要点、重要活动安排、作出的决议、决定等,通过印发公报、简报、刊物,新闻媒体宣传和网上公布等形式,定期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必要时可以召开情况通报会,公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信息,征询代表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会议议题,与工作对口的县人大代表或分工联系的县人大代表进行联系沟通,也可以委托他们提前做好相关审议议题的调查研究,征求和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审议议题,可以有计划地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执法检查、评议、调查、考察等活动时,可以邀请相关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要根据本部门或本专业的特点,在原选举单位行政区域内确定相应的基层单位、职业群体和乡镇人大代表作为相对固定的联系对象,开展经常性的联系和调研活动,及时反映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县人大代表要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通过走访群众、约见领导人、召开座谈会、定期回原选举单位参加代表接待日、公开电子邮箱、设置代表信箱等多种形式,努力拓宽联系渠道,及时了解和反馈社情民意,推动“一府两院”工作,提高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质量,使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要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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