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0-03-30 08:37  |  来源:   |  作者: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情况的
调查报告
 
滨海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0年的工作安排,由县人大常委会于峰岭主任及部分常委会委员组成的调研组,于3月25日对县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情况汇报,召开了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座谈会,查阅部份抗诉案件的卷宗材料。于3月26日邀请县人民法院相关庭、局负责人以及县信访局等有关单位人士进行了座谈,进一步听取相关方面对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现将调研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从调研的总体情况看,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民行检察职责,加大监督力度,拓宽监督领域,创新监督机制,督促审判机关依法纠正错误,有效地维护了一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为服务全县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县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处于先进行列。
(一)服务社会大局,检察理念得到确立。
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心,认真履行民行检察职能,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积极拓展案源,主动服务大局,关注民生民本,同时,在办理过程中注重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访工作。民行检察的理念逐步树立,民行检察意识和力度有所增强。创立的采用“检察官忠告书”方式促进停访息诉化解矛盾的做法,得到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的充分肯定;加强检企联系,服务经济发展,与法院共同出台《关于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的协作意见》的做法在全省、全市检察系统得到推广。
(二)探索监督措施,工作机制得到改善。
一是拓宽监督途径,加强与人大代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部门的联系,提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理质量。实行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点、联络员制度,在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中选聘40名“民事行政工作联络员”,缩小了检察机关和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有效解决案源问题。二是保障监督质量,将能否“抗准”作为工作重点和核心,严格把好受理、立案前的初审关和立案后的审查关,以及抗诉的证据关。三是注重加强与法院沟通与联系。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协作意见》、《关于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的协作意见》等,进一步加强法、检两院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的协调配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注重办案质量,监督效果得到提高。
一是认真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抗诉案件。2008年以来,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61件,立案38件,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2件,发再审检察建议4件,经抗诉再审改变原判决、裁定内容的17件。二是努力拓展民行检察领域,积极尝试执监督新举措,通过“检察官忠告书”等形式息诉和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1件,办理支持弱势群体起诉案件12件。三是推行再审检察建议,增进法、检两家沟通,保证再审程序的及时启动和顺利进行,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增强了监督的效果。
(四)强化教育培训,队伍素质得到提升。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统一执法思想,教育干警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增强做好民行检察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并不断提高民行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二是狠抓学习培训,提升监督职能,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个案研讨分析等方式,努力提高办案人员工作水平。三是强化自身监督,提升履职能力,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我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是全市基层检察系统唯一可以直接启动抗诉程序的“直抗点”。
二、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民行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尽管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加大民行检察宣传工作上做了一些工作和努力,但从调研反映的情况看,民行检察工作仍存在宣传不够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尚未被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老百姓并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审判的职权,一些诉讼的当事人也不知打输了民事、行政官司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二)民行检察力量相对较薄弱。一是民行检察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任务繁重,人才相对集中,民事行政法律方面专业人才相对缺乏,民行检察人员能力和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工作所需,民事、行政案件的办案经验也相对欠缺。二是我县检察院人员缺编严重,很难充实民行检察人员。三是少数检察人员民行检察意识不够强。有一定的畏难情绪,存在不愿和不敢监督的问题,有时发现了问题,但与法院沟通无效后,不能坚持监督。
(三)民行检察体制尚不够完善。一是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对民行检察管理尚不够到位。民行检察窗口未直接面向当事人,一些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与民行检察人员的沟通协调有时不被重视,答复也不够及时;检察院内部信息沟通还不够及时,下级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被采纳的,抗诉的进展情况下级检察院常常不知情,往往通过当事人及律师的转达才知道。二是民行检察手段和方式仍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检察院有时仅凭调卷难以满足办案需求,但又未能建立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相关阐述和意见的听证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检察的实效。三是检察院虽然拥有民行检察的案件启动权,但案件的最终裁判权仍掌握在法院手中,以致有些确有问题的案件,虽经抗诉和检察建议,未必能得到有效纠正,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的积极性。
三、对检察机关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
要增强对民行检察职能重要性的认识,要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人民检察机关要充分加大检务公开和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舆论工具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民行检察理念深入民心,培养公民寻求检察机关救济的法律意识,进而形成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树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
(二)要努力提高民行检察的能力和水平
一要以通过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岗位练兵等措施,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综合素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监督者必须胜人一筹、高人一着,要把民行检察官打造成专家型、精英式检察官;在机构设置、力量调配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二要努力提高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的能力,实现“三个提升”,在办案数量上有所提升,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减少涉诉上访率,促使其尽可能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办案质量上有所提升,从提高撰写抗诉法律文书质量等细节着手,努力提高抗诉案件的成功率;在办案效率上有所提升,严格按法律要求,加快案件立案审查及提请抗诉的进程,尽可能在办案时限上下功夫。三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科学制定民行案件监督考核标准,规范民行检察的途径、程序,逐步建立民行检察案件信息库,及时收集和总结开展民行检察的经验,努力提高民行检察水平。
(三)要进一步健全民行检察工作机制。
一是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工作的情况互通,加大与审判机关、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工作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开拓案源,解决群众不知道、不了解、案源匮乏的问题。二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逐步探索建立和完善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听取代理人、辩护人意见制度、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解和解制度、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案件协调制度、工作研讨制度、公检法司联席会议等制度,为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三要构建完善的民行检察方式体系。采取抗诉和非抗诉监督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行审判进行有效监督。对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裁判,采用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于一些非原则性错误的裁判或审判行为,采用给法院发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于一些双方当事人矛盾不是很尖锐有和解可能的案件,力促当事人和解,以达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四)要加强民行检察队伍自身建设。
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始终是做好民行检察工作的关键。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民行检察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及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的民行检察队伍,要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优化民行检察队伍的结构,为民行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提供有力保障;要树立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观念,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民行检察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寻求党委和人大的支持,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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