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和
执行工作的调查报告
滨海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为全面了解去年以来县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我们内司委在分管主任的带领下到县法院召开了机关庭、局、室负责人座谈会,召集县委政法委、县纪委、县信访局负责涉法信访工作负责人和有关律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到县直和乡镇在人大代表中进行了问卷调查,并查阅了相关案件卷宗,对少数有争议案件当事人进行走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对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基本评价。
近一年多来,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通过判决、调解和执行6000多件民商事案件,尽最大可能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为稳定社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特点有:一是加强了队伍管理和教育,转变了干警的工作作风。主动服务全县工作大局、服务民生、服务经济,维护稳定的意识显著增强。二是加强了法官的素质建设,执法水平有所提高。据了解,我县法院审管工作,案件发改率、上诉率等执法质量指标均列全省几十个基层法院15名之前,有的还处于第一、第二位,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三是抓业务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应对了繁重的工作局面。特别是创新机制,建立诉前调解中心,重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创立了“滨海模式”在全省法院系统推广。四是抓基层基础建设,基层法庭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在这次人大代表的问卷调查中对县法院民商事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7.6%。五是接受监督意识有了增强。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法院有关案件的庭审旁听评议,遇到重大案件强制执行活动,主动邀请人大、政法委等有关方面负责人现场监督。总之,近年来,县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有了大幅度提升,人民群众是满意的。
二、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根据召开座谈会、阅卷检查、问卷调查、个别走访,人民群众集中反映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是公正与效率方面的问题,具体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少数法官责任心不强,敬业精神差,处理案件草率,粗心大意,有些案件出现纰漏较多,甚至审判文书出现错误字,送达不及时。个别案件判决几个月后,案件当事人反映还不知道,有损于法官整体执法水平。
2、个别法官心术不正,执法理念发生偏差,特权思想严重,在办案中有吃请和收受好处等不正当行为,诉讼负担明减暗增,
败坏了法官的声誉,影响了法官的形象。
3、个别法官执法随意性大,证据采信有偏袒,裁判案件有不公。对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很好的甄别,把假证据作为判案依据,导致断案不公,使另一方案件当事人上访不休。个别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不能给当事人充分举证的权利,而是人为设置障碍导致举证不能,使一方当事人不服。
4、少数法官办案效率不高。有的为了追究案件调解率,久调不结,久调不判。个别法官执行案件乱表态,有执法不严、畏难情绪,工作没到位,措施没跟上,钻法律空子,规避“执行难”,久拖不执行、执行不到位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因为拖延,丧失最佳执行时机,导致无法执行,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
5、司法保障不到位。基层法庭办案经费不足,车辆等后勤保障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司法救助资金没有建立,一些重特大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对法院的工作也产生了消极影响。法院在办理个别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债务案件中,严格按诉讼标的收100%的诉讼费和执行费,而债权人仅得到10%左右的偿还。案件当事人意见很大,认为法院有与民争利的嫌疑。
这些问题与取得的成绩相比是一个指头与九个指头的关系,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我们作为监督者不得不关注这些问题,因为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工作质量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借用一句广告用语:“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只有重视存在的问题,并想方设法克服它,才能达到最高法院院长提出的“三个至上”的境界。
三、分析问题原因
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在公正与效率方面出了问题,使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打了折扣,溯根求源,存在这些问题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1、缘于法律规定。民商事案件主体双方属于平等地位,法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没有证据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实际中,有些当事人缺乏法制观念,平常不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当需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缺乏必要证据,法院判案凭证据,没有证据,法院就不能支持诉讼主张。这样,即或有理却无据,导致有冤得不到伸,而判决结果令当事人不服。
2、缘于诉讼制度。法院属于诉讼环节的最后阶段,特殊的诉讼地位赋予法官一定的权限,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又较大,掌管案件裁判大权的法官极易滋生特权思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难免受法官意志左右,在裁判幅度上出现失衡,导致裁判不公问题虽禁不绝。此外上下级法院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有些复杂案件法院系统还有内部请示渠道,因此一二审法官沟通要比案件当事人与法官沟通更容易。因此有些错案很难被及时纠正。有些当事人把二审法院称之为“二审维持法院”。我县有几起错案是通过上访渠道、高层重视、媒体监督才得以纠正的。
3、缘于案件复杂。近年来,民商事案件呈急剧上升趋势,种类繁多,案情复杂,需要适用法律法规宽泛,甚至还有涉及法学原理、公序良俗处理问题的案件,加上法官办案力量不足,受办案时限限制,仓促上案、疲于应付、准备不足、处理问题草率,难免出现办案质量低下、执法不严的问题。
4、缘于队伍结构。现行法官队伍中仍相当一部分人未接受过系统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审而不专”现象客观存在,只是在法院工作岗位上边工作边探索,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问题突出。整体法官队伍年龄结构偏大,有些法官进取心差,不求上进,得过且过,工作马虎、懒惰,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对基本案情没有吃透,加之在处理案件时掺杂人为因素,使一些本不复杂的案件也会出现久拖不决、裁判不公、甚至错案的问题。
四、几点对策建议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成因,现本着帮助法院进一步规范执法,切实改进工作、树立良好形象、维护法院权威的目的,对县人民法院今后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及执行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要切实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要在提高政治素质上下功夫,要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统一执法思想,在认识上要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办案、为谁服务”的问题,要让“政治上信得过、作风上过得硬、工作上有本事、专业上很精通”的法官担重任、挑大梁,要把审判权牢牢掌握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官手上,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在提高业务素质上下功夫,要出台更为优惠配套的政策,进一步激发法官忠于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的工作激情。大兴学习之风,要把昂扬向上的竞争机制引入队伍管理之中,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法官充分展示才华和用武之地,真正形成法官的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努力使审判工作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愿望。
2、要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思想,要在审判工作中始终不渝地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反对主观臆断,克服盲目轻信,一切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要在法律适用上做到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努力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弊端,要求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裁判合法,杜绝畸轻畸重、裁判不公。要立足办“铁”案思想,追求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突出辩法析理工作,落实民商事审判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要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克服为难情绪和“怕”字当头,积极寻求破解“执行难”的新方式、新途径,要使审判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最终通过执行措施得以变成现实来取信于民。进一步提高法院威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3、要着力营造监督氛围。要在制约审判权和执法权的运作上下功夫。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真正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执行公开、收费公开。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内部层级把关和备案审查制度,遇有当事人反响强烈有争议的复杂案件,要慎之又慎,加大监督力度。借鉴外地工作经验,必要时可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监督力度。完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惩戒违纪违法行为,杜绝错案发生。同时要拓宽外部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使法官的审判活动真正处于监督之下,着力打造阳光审判。要严格问题整改,要动真碰硬,问题要追查到底,责任要落实到人,给广大人民群众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4、建议县政府尽快建立司法救助资金。借鉴周边县、市、区的做法,由财政拨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规范使用,用于重大人身伤害案件的紧急救助,给案件受害人以及时的救助,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用于维护滨海司法公正的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