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05-25 15:28  |  来源:   |  作者:
 

滨海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施办法

 

2009年5月25日滨海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1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报送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以决定、命令、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形式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应用性解释、意见、办法等;

(三)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内容及时间: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制定依据各一式五份,同时附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送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五份。

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还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本年度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目录,一并报送备案。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五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三)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报送及处理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报送备案。

(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具体负责报送备案。

(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协调、存档等日常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常委会两个及以上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办公室应当明确主办机构并分送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办公室在接收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审查报送的材料是否属于报备范围、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报备格式、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报备;经审查符合报备要求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予以登记。

办公室应当对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确定其所涉及的相关工作机构,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

根据分类审查意见,办公室应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报备材料分送相关工作机构,并做好分送时间、接收部门、接收人等相关记录工作。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

(一)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收到办公室分送的要求审查的文件,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情形。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审查结束后,应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表》,明确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办公室。

(二)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由办公室与制定机关沟通,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撤销。

(三)应当修改或撤销而制定机关未予修改或撤销的,办公室应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向制定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

主任会议研究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说明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并书面告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书面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修改或者撤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撤销的应予以公告。

(五)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六)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审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审查的,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同时提交相关规范性文件文本或者复印件。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书面审查建议,承办人应当填写《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登记表》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呈报表》,予以登记和分类,确定其所涉及的相关工作机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送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二)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审查建议的决定,并反馈给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审查建议的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由办公室及时汇总存档。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按照《盐城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2010年元月1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