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09-03-30 11:18  |  来源:   |  作者: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情况的
调查报告
 
滨海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9年3月30日)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近日,我们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对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听取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汇报,调阅了部分案例卷宗,并分别在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召开了座谈会,深入了解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供委员们审议时参考。
一、   检察院司法监督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把加强检察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摆在突出位置,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途径和方式,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不断强化队伍素质,提高检察监督质量,完善检察监督制度,通过对各类案件的监督,不断提高检察监督能力和水平,推进公正司法,提升政法队伍的整体形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滨海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依法监督意识,依法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法和执行程序法相统一的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促进刑事侦查工作水平得到一定的提高。
2、灵活运用监督手段,高效开展审判监督活动。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方式,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促进严格、公正的执法办案。民行监督工作近几年取得明显进步,在全市检察系统处于领先地位,民行监督科是全市各基层院中唯一的“直抗点”。
3、以长效机制作保证,充分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责。侦查监督、公诉以及监所检察等业务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细化、量化考核标准,改变以往偏重监督数量忽视监督质量的情况,有效地提升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效。
二、检察院司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针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促进公正司法方面,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检察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监督工作还存在难点、盲点和弱点,比如对自侦案件审查把关还不够严格等;二是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包括执法观念、执法能力和执法作风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三是办案经费短缺、具备办案资格的人员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促进检察院做好司法监督工作,我们建议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牢记出发点,牢固确立立检为公、监督为民的理念。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化司法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司法监督是检察院的主要职能,侦办贪污腐败和渎职侵权案件是司法改革带来的检察机关“副业”,检察机关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上。
要继续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依法办案教育,转变司法理念,强化对检察监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着力提高检察官的监督意识,摆正加强监督与促进工作的关系,形成正确的执法观,促进司法公正、公平。既不能有“情面”观念,害怕开展监督会影响政法部门互相之间的关系,心底无私天地宽,只要出以公心,就能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工作。同时也要摈弃“功利”观念,不能为监督而监督,应以开展有效监督为手段来推动司法公正,促进公、检、法、司政法机关整体形象的提高。不能人为地追求完成多少案件数量,在上级考核中得多少分。
二是把握基准点,不断提高司法监督法律政策水平。
打铁需要自身硬,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成为学习型机关,必须强化对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对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只有高人一筹,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要注重打造精英式、专家式检察官队伍,只有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实施司法监督,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律尊严,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注意防止办案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倾向,坚持两个“并重”。一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严格依照程序法及相关规定审查侦查取证活动,确保侦查取证全面、及时、合法、有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比照证据逐一审查案件事实,依照实体法和司法解释全面审查犯罪构成要件,确保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切实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合法。二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办案中,既不盲从个别人、个别单位的要求而损害整体社会效果,也不为追求局部性的社会效果而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一些涉及民事赔偿的过失犯罪、轻微犯罪案件处理上,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做好附带民事赔偿补偿工作,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防止出现“后遗症”,尽量减少和避免因工作简单化而导致涉法上访,努力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是紧盯关节点,针对容易导致司法不公的环节和领域开展司法监督工作。
要有效地开展司法监督,必须集中警力,针对司法工作中容易出问题的一些重点领域开展监督工作。比如刑事案件中应立案不立案、立案又撤案、刑拘后不提捕、提捕后不起诉、起诉后判免处或缓刑等降格处理的案件,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等强化监督。要加强对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对案件当事人反响强烈,提出对方提供假证据的案件要引起高度重视。因为民商事案件审理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认真的甄别,如果明知是假证仍然采信,导致断案不公,无异于助纣为虐,成为侵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帮凶。我县前几年发生的司法腐败案件均属于这种情况,如“四假”案件、假离婚案等。另外,对刑事侦查活动中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也要加强检察监督。有些扣押的款物应随着办案程序移交,应充公的充公,该返还的要返还,不能不了了之,随意处置。
四是拓展观察点,强化对关系民生重大问题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要把人民群众认可不认可、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司法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抓好民行等检察监督工作的同时,视点平移,集中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努力使检察工作的成效更多地体现在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上。协调好惩治、打击、预防与服务之间的关系,真正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饮用水安全、环保安全、消防安全等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在城市规划设计、拆迁安置等方面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并将视角延伸到涉农检察工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稳定,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在打击涉农刑事犯罪方面,将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破坏农村稳定的犯罪作为突出打击的重点,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加强对涉农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涉农职务犯罪预防的系统性和针对性,真正将检察监督服务于
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五是谋求支撑点,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监督工作的支持。
要树立坚持党的领导法律监督观,遇到司法监督方面重大问题要即使向县委、人大、政府汇报,争取得到有力的支持,从而排除妨碍和干扰。我们人大机关也愿意做检察机关惩治司法腐败的打鬼钟馗。司法监督工作好的做法,取得好的成效,也要多向人民群众作宣传,争取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遇到司法不公的情况,许多群众总是走上访这条路,不知道可以通过检察院司法监督这一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因为对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还不够了解、不够熟悉。因此,司法监督也要走群众路线,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我们司法监督的触角才会得到延伸,我们的耳会更聪,目会更明,案源也就会更多。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既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又互相配合、互相协调。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要多沟通、多协调,会得到被监督一方的支持和理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不一定要剑拔弩张、怒目相向,也可以心平气和地理性对待。这一次我们到公安、法院调研时,许多基层干警、法官都强烈要求检察机关多来监督和指导办案,有助于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工作者接受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得到某种保护,可以少犯错误,少办错案。只有公、检、法机关共同努力,才会有效推进司法公正,加快法治滨海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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