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核对
发布时间:2007-10-01 20:45  |  来源:   |  作者:
 

 

选民登记核对

 

一、做好选民登记核对工作

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确认其选民资格的一项法律程序,也是对全选区有选举权利的选民进行统计的一项工作。选民登记实质上是对选民是否具有选举权利的确认,是公民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利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利的必经程序。选民登记是选举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对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选民登记是政治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每个选民的政治权利,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

()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

1、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2)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3)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

(4)每次选举,只登记新增选民。

2、选民登记的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必须年满18周岁;

(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选民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才具备选民资格,才能进行选民登记,列人选民名单。

()选民登记的一般做法

选民登记和核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面广量大,又严肃细致的工作。要把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作为工作目标,认真细致地开展这项工作。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都应加强对选民登记工作的领导。在选民登记核对工作开始前,县级选举委员会应统一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对选民登记的时间、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提出要求。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以下一些做法:

1、充分进行宣传发动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为什么要进行选民登记,怎样进行选民登记等,使群众明白选民登记既是自己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增强参加登记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2、认真挑选和培训选民登记核对人员

    选民登记、核对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选民登记和核对工作的质量。因此,要选择那些思想素质好,法制观念强,工作认真负责,有~定文化水平,对选民情况比较熟悉的人员来担任。同时要对参加选民登记和核对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界限,明确登记、核对工作的任务、方法、要求和注意事项。

培训的内容主要是:

(1)学习选举法、省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联系本地实际,布置选民登记、核对的任务、方法、要求等。做到五个明确,即:明确登记原则,明确登记时间.明确登记做法,明确登记范围,明确选民登记表和选民证填写的内容。

3、认真研究制定选民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选民工作、生活、居住状况的变化越来越大,选民登记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办公室或者县(市、区)选举委员会要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各种情况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选民登记办法并公布周知,以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这个选民登记办法应该对人户分离人员,下岗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在外从事工、副业的人员,个体户,外来人员,各类院校学生,因管理体制变动归属关系不明确单位的人员和无主管单位的人员以及民()营企业的人员,等等,作出统一的具体登记规定,使选民有所遵从,也便于登记人员操作,避免随意性。

关于军队人员参加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问题。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在军队工作的职员、职工,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以及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人民解放军驻地方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可以参加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4、认真细致地做好登记工作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因此,选民登记核对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选民发生变化的方面。其做法就是在上一次登记的选民名单基础上进行“三增三减”,即增加已年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的(包括外来暂住,已按规定在现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区进行登记的选民)、精神病康复者和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同时减去已迁出本选区的(包括外出的已给予选民资格证明在外地参加选举的本选区人员)、死亡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对人员变动面比较大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重新进行登记。

选民登记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设立选民登记站,另一种是组织选举工作人员逐单位或逐户逐人进行选民登记、核对。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从近几次直接选举工作看,不少地方都采取了设立选民登记站,让选民主动到站进行选民登记的做法,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适应了选民登记工作的需要,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提倡和推广。设立选民登记站的主要做法是,在选区内,按就近就地、方便选民的要求,设立一定数量的选民登记站,事先发布公告,公布登记站地点、登记站登记时间等,让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前往登记站登记。这种方法,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和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能有效提高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选民登记工作的难点是流动人员的选民登记问题。流动人员,既有外地进入的,也有本地外出的。对于外地进入人员,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一般应当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如果本人愿意在外出所在地参加选举的,在取得原居住地或者原工作单位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进行登记。如果外来的选民已经在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参加过上一次选举,经现选区对其资格核对后,可以继续参加选举。对于本地外出的人员,一般由原选区核对后列人选民名单,如果本人不能回来参加选举,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也可以按照外出地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持选民资格证明在外出地进行选民登记。对于外出人员,如果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仍无法取得联系的,根据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县级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以暂不列人选民名单;如果选举日前取得联系的,应再将其列人选民名单。为了搞好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工作,在现行参选办法下,选举工作机构应当注意进一步改进工作。选民流出地的选举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流动人口委托投票或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提供便利;流人地选举机构应当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同时要在流动人口中广泛进行宣传,使流动人员明白参加选举的重要意义、具体途径和法定程序。总之,要通过做扎实细致的工作,更好地保障流动人员的选举权利。

人户分离是选民登记工作的另一个难点。随着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发展,出现了拆迁户增多、农转非增多、异地购房增多、大中专毕业生待业增多的情况,而以上情况中许多人是人户分离的,只有空挂户口或者没有户口。这就给选民的登记、核对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对于这部分人员,选举工作机构应当投入较多的人力和时间,摸清去向,做好登记工作,同时,要通过发布选民登记公告、设立选民登记站等方法,动员选民主动登记。另外,对城乡结合部、城市辖区结合地的单位和新建单位都要进行重点核实,以防止两头不落实而漏登或重登的情况发生,力求使每一个选民都能参加登记,以提高选民登记和核对工作的质量。

5、认真审查选民资格

审查选民资格,主要是审查其是否具备了选民登记的条件。即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区分应予登记、准予登记、不

予登记、暂缓登记、不列入选民名单五种情况,真正做到让每一个享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够参加选举活动、行使选举权利,不让依法被剥夺了选举权利的人享有选举权利。审查选民资格,应严格审查如下四个要件:

    (1)国籍要件。选民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在我国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登记为选民。同时,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内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参加内地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但旅居国外的华侨,在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民登记和选举;台湾同胞在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本省的,可以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选民登记和选举。

    (2)年龄要件。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登记为选民。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的年龄,从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就这次人大换届选举为例,某地确定选举日为2007121,某人生日为19891123,属相是蛇,其生日在选举日之前,即为满十八周岁;如生日在选举日之后(不含选举日),即为不满十八周岁。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3)政治权利要件。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

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但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⑧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④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⑤正在受拘留的。

(4)行为能力要件。主要应掌握以下两点:

    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傻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②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人选民名单,选举时发病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选民资格审查,是选民登记的关键步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6、公布选民榜和选民名单补正榜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这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是:第一,选民名单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第二,公布选民名单的格式应规范;第三,选民名单可以按选区公布,也可以按选民小组或者单位公布;可以张榜公布,也可以打印成册发给选民;第四,凡张榜公布选民名单的,其榜应当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字迹要清晰、工整,并通知选民看榜。在墙上、橱窗、画廊内张贴的选民榜要能保留20天以上。公布选民名单的目的,主要解决是否有漏登或错登、重登选民的问题。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在选举日以前,选举委员会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应当再进行复查,将选民榜公布后新迁入的、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迁出、死亡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分别列人选民名单和从选民名单中除名。如果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推迟,应当根据新确定的选举日,对新增加的年满十八周岁的选民,予以补登,并将选举日推迟后新迁入的、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迁出、死亡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分别列入选民名单或从选民名单中除名并公布。

7、填发选民证

选民名单公布以后,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填发选民证给全体具有选举权利的选民。

8、妥善保管选民名册

选民名册是选民登记的重要记载。因此,每次选举工作结束后,都应及时将选民名册整理归档,不能随意散失。农村的选民名册一般由乡镇档案室保管;城市的选民名册一般由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街道人大工委保管。

二、时间步骤

本阶段大约需要20天时间,可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约5天时间,主要是宣传发动和抽调、培训选民登记、核对人员,在舆论上和组织上为选民登记、核对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步约10天时间,主要是各选区集中力量开展选民登记、核对工作。

    第三步约5天时间,选举工作机构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并公布选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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