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概况
盐城市滨海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从1954年依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人大,至2017年共选举产生15届人大。2017年1月,召开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产生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领导机构,以及县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两个专委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各国家机关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 县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 县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研究室,以及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委员会、科教文卫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等机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是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滨海县人大常委会职能简介
1981年4月,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据组织法选举设立滨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滨海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现由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27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常委会任期同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滨海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领导、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本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各职能局局长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