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海县选举委员会关于召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15 16:57  |  来源:   |  作者:
关于印发《滨海县选举委员会关于召开代表
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的规定》
 
各镇、人武部选举委员会,县直、滨海港经济区、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滨淮农场、新滩盐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滨海县选举委员会关于召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的规定》,已经滨海县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召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的规定
 
(2012年2月13日滨海县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应当按选区进行。每个选区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选举委员会也可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长负责主持。
三、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应事先公布召开见面会的时间、地点、程序等事项。
四、各选区的代表候选人都必须按照选举委员会或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的安排参加选民见面会。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原因(如生病、外出)不能参加见面会的,须及时告知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报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不参加见面会。
五、参加见面会的选民为本选区各选民小组所推荐的选民代表,参加的人数不得少于50人。本选区的其他选民如果提出参加见面会要求的,原则上应同意参加。选民代表在参加代表代表候选人与见面会前,应当广泛征求所在选区选民的意见,并将选民意见在见面会上反映出来。
六、每位代表候选人在见面会上,介绍自己情况和自己当选代表后打算的陈述发言,不得超过3分钟。
七、代表候选人在发言中不得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等内容的言辞,也不得对其他代表候选人进行评论。否则,主持人可以终止其发言。
八、每位代表候选人发言后,应当接受选民的提问,并认真回答选民的问题。回答选民提问时,应该言简意赅,直接回答。
九、选民提问应在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选民代表可直接指定某代表候选人回答问题,也可由主持人指定某代表候选人回答选民代表提出的问题。
十、选民提问的内容应当是关于代表候选人当选代表后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方面的问题。与此无关的问题,会议主持人可以明确代表候选人不予回答。
十一、召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时,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应指定专人进行记录。见面会结束后,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应当及时就见面会的情况向选举委员会作出书面汇报。
十二、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必须在选举日前举行(不含选举当日)。
十三、各选区组织召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应当事先向选举委员会报送召开见面会的方案,并经选举委员会批准方可举行。
十四、本规定由滨海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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