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注意三个问题
发布时间:2008-11-19 19:54 | 来源: | 作者: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有序进行政治参与的最重要、最直接、最广泛的政治权利。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细胞”,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党中央这一建议,是为了消除选举的城乡差异,进一步扩大农民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发言权的重要举措,是从政治上保护百姓切身利益、使百姓对国家事务拥有更大参与权和发言权的具体体现。那么,为实现“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目标,必须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是党的“建议”,还没有形成法律。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表述为“建议……”,充分表明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确立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始终不渝得到遵循。当然,建议并不等于法律的修改,由于这个建议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和文明社会的需要,符合我国的实际,又体现了民主渐进的原则,使我国的选举制度向更为平等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我们相信,党的这一主张不久必将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目前,最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一方面加强十七大精神的宣传和学习,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参与政治的适应性。另一方面加强立法调研,为修改选举法做好基础工作。等新修改的选举法颁发后,各地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加大推进力度。
第二,是“逐步实行”,而不是一步到位。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要求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循序”就是遵循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原则;“渐进”就是尊重历史规律,逐步实施到位。我国幅员广阔,人口众多,由于历史、民族、宗教等原因,公民对平等的民主权要求也是不平衡的。特别是农村大部分地区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状况发展的制约,我国的民主政治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发展得也比较缓慢,因此,民主权利的实现是一个阶段性、渐进式的过程。选举权作为核心的政治权利更是如此,既不能超越历史阶段一步到位,更不能长期停滞、裹足不前。在去年的换届选举中,全国各地很多区县的农村和城镇选民比都在减小,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得到进一步推进。但这仅是局部现象。应当说,选举平等是要坚持的一个民主原则,但民主的发展是受到一个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我们不能超越国情、省情、县情的实际,应按照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规划和部署,适宜快则快,不求一律,努力做到代表选举比例和当地民主法制建设的水平相适应,和城乡基层人民群众的参与政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
第三,“城乡人口”需要科学界定。要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城乡人口的科学划分和界定十分重要。我国目前的城乡人口划分和户籍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就一直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将城乡居民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两种不同性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有所松动,允许农民进城和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出现了农民工阶层。目前,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推算,全国农民工在两亿以上,他们在城市生产生活,成为城市里的农村人,他们有既区别农民、又区别城市居民的政治诉求。本届全国各地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还是按照现行的户口制度进行选民登记,不少农村中年富力强、有较高文化程度和强烈参与政治欲望的农民都在外打工,很难直接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部分村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人数太少,使选举民主意义打了折扣。同样,城市人口到农村长期定居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因此,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就必须打破现行的户籍制度,用“一元制”代替“二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综合考虑人口的居住地、工作地等因素来划分选区,登记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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