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监督法的精神确定监督议题
发布时间:2008-11-12 19:53  |  来源:   |  作者:
    利用会议的形式,集体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地方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形式,因此,选择好议题是保证审议工作质量、提高监督效果的首要工作。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了议题来源的六个渠道,但是到底如何在这些方面来收集、选择、提炼审议议题,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一要依法确定。主要是指根据监督法第十五条至十九条规定,确定财政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方面的议题,这方面的议题在时间和要求上有具体的要求,应该依法确定,不能有偏差。为不雷同,收到好的效果,建议对同一范围的财政经济议题,最好采取各有侧重的办法。如听取和审议财政预算的报告,重点审议资金在上年分配的基础上,后增加的部分的流向;听取和审议决算报告主要看和预算不同的地方及原因。因此,议题可以是《听取和审议关于增加或调减预算指标的报告》等。
   二是围绕大局。监督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因此,人大常委会所选择和确定的会议议题,要着眼在重大的、长远的、宏观的、全局的问题上,要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上。
   三是与党委工作目标一致。
   四是少而精。监督法第十条规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要组织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我们大多数代表和委员都是兼职的,他们精力有限,用于调研议题的时间不多,为了不影响审议质量,议题的数量不能太多,每次会议1至3个有代表性的为宜,根据议题的容量大小确定具体数目。五是公示。议题草案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鼓励所有代表、各行各业的热心群众从不同的角度,参与议题讨论,为确定议题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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