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03-30 08:48  |  来源:   |  作者:
滨海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2010年3月30日滨海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1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作用,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县得到正确实施,根据宪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每年的2月底3月初向社会公布。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开展执法检查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一般由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检查组可以分成若干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一般由分管副主任决定,必要时经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或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执法检查方案的制定。执法检查应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方案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方案应包括执法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方式、要求等,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印发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在执法检查的1个月前,将执法检查方案的有关内容和要求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的主管机关及有关方面。
第五条  执法检查的实施。执法检查组要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既要听取本级主管部门、下级执法部门的意见,又要听取执法相对人的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抽样调查、问卷调查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的问题。
第六条  执法检查报告的形成。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的1周前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初稿,执法检查报告初稿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相应的建议。执法检查组提出初稿后,相关工作委员会要与县“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初稿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主要听取对报告形成过程的汇报,对其所作的总的评价进行讨论。主任会议认为执法检查报告不够成熟的,执法检查组要根据主任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讨论时,可以邀请执法检查组成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时,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回答询问,并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印发会议,供审议参考。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执法检查组成员可以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会议审议,发表自己的意见。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就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
第八条  审议意见的交办。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并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九条  审议意见的落实。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后,县“一府两院”应当在2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告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延期报告。在审议意见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委员会要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按时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条  审议意见的公布。常委会审议结束后,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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