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滨海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和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09-08-14 14:42  |  来源:   |  作者:
关于滨海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和
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
 
    2009年7月31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滨海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较为具体地反映了县人民法院2008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审判和执行情况,同意并批准了这个报告。会议同时还指出,目前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判和执行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要针对少数法官执法理念发生偏差,特权思想严重,责任心不强等问题,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统一执法思想。在认识上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办案、为谁服务”的问题,要让“政治上信得过、作风上过得硬、工作上有本事、专业上很精通”的法官担重任、挑大梁,要把审判权牢牢掌握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官手上。要出台更为优惠配套的政策,进一步激发法官忠于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的工作激情,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针对个别法官执法随意性大,证据采信时有偏袒,裁判案件有失公平,导致当事人上访等问题,要把昂扬向上的竞争机制引入队伍管理之中,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法官充分展示才华和用武之地,真正形成法官的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努力使审判工作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愿望。
二、大力提升法官队伍的执法能力。要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思想,要在审判工作中始终不渝地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反对主观臆断,克服盲目轻信,一切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要在法律适用上做到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努力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弊端,做到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裁判合法,杜绝畸轻畸重、裁判不公。要立足办“铁”案思想,追求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突出辩法析理工作,落实民商事审判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要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克服畏难情绪和“怕”字当头,积极寻求破解“执行难”的新方式、新途径,要使审判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最终通过执行措施得以变成现实来取信于民,进一步提高法院威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三、着力完善案件审判和执行的监督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真正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执行公开、收费公开。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内部层级把关和备案审查制度,遇有当事人反响强烈有争议的复杂案件,要慎之又慎,加大监督力度。借鉴外地工作经验,必要时可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监督力度。完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惩戒违纪违法行为,杜绝错案发生。同时要拓宽外部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使法官的审判活动真正处于监督之下,着力打造阳光审判。要严格问题整改责任制,要动真碰硬,问题要追查到底,责任要落实到人。
四、尽快建立司法救助资金。要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对一些重特大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及时实施救助。要借鉴周边县、市、区的做法,建议由财政拨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规范使用,用于重大人身伤害案件的紧急救助,给案件受害人以及时的救助,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维护滨海司法公正的整体形象。
 
 
 
主题词:民商事案件  审判和执行情况  审议意见
抄送: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滨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9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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