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8-10-29 00:08  |  来源:   |  作者:
 

 

滨海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密切县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活动。

第三条  处理信访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耐心接待,认真办理。

第四条  信访工作是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日常工作。信访室是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日常接待、处理信访的主要机构。其职责是:

1、代表本机关受理日常信访事项;2、办理上级和本机关及其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3、参与调查并处理有关的重要信访,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机关领导提供信息;5、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1、对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对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2、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3、对本级县人大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4、对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建议、批评和意见;5、对县“一府两院”的申诉和意见;6、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及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7、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及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8、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六条  处理信访的基本工作程序。

来信处理:

1、凡投寄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且未具收信人姓名的来信,统由信访室工作人员拆阅、登记;径寄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办、室负责人亲收的来信,由有关负责人拆阅后统一交由信访室工作人员及时登记再按来信一般程序送常委会负责人批示办理。

2、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来信,由信访室根据来信所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送常委会分管负责人或有关工委负责人阅批。

3、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来信;涉及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来信,县政府组成人员的来信;涉及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成员的来信;属县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且社会反响较大等重要来信,信访室应设置“批办单”,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汇报、呈阅。

来访接待:

1、凡有来信来访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负责接待,将来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记录后,连同来访人递送的有关材料,按程序办理。如来访人要求向县人大有关工委直接反映问题,由接待人员根据来访所涉及的问题与有关工委取得联系,有关工委应与其一起接待,来访人要求直接向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反映问题的,由信访室与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进行联系。

2、来访人向常委会、各工委负责人直接反映问题属信访办理事项的,可通知信访室协助接访。

3、遇有集体上访,信访室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报,并与常委会有关工委、县信访局取得联系,会商接待办法,并根据情况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或部门,各方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4、来访人员长时间滞留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内,或有违反《信访条例》行为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同信访工作人员、有关工委负责人一起,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必要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前来配合做工作。若来访人不听劝说,继续纠缠或煽动闹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应在公安机关的配合和支持下依法处置。

第七条  加强对信访处理工作的检查督促。

一般的信访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信访人。经领导阅批要报结果的来信,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逾期未报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对逾期未报而又未作说明的,信访室可采用电话或发函联系、去承办单位了解、通知承办单位派员到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汇报等形式,让其向阅批领导汇报。对各单位承办情况,信访室定期发出通报。

对于重要的信访,必要时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研究,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组织专题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信访接待人员应审慎处理信访,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和政策水平。对来访人要热心、细心、耐心,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对一些一时解决不了或按法律、政策不能解决的信访问题,应结合有关政策,努力做好宣传教育、解释、说服工作。

第九条  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来信来访事项,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并成立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纪、违法者要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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