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下派参选
县人大代表安排原则
根据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惯例做法,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下派参选县人大代表安排原则建议如下:
十 二 届 |
十 三 届 |
1、县委常委11人 |
1、县委常委12人 |
2、县人大主任、副主任5人 |
2、副主任5人 |
3、县政协主席1人 |
3、县政协主席1人 |
4、公、检、法三长3人 |
4、检、法两长2人 |
5、县人大离任副主任3人 |
5、县老干部1人 |
6、县老干部1人 |
6、县委工作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县委办、纪委、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工办)7人 |
7、县委工作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县委办、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工办)6人 |
7、群团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总工会、青年、妇联、科协)4人 |
8、群团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总工会、青年、妇联、科协)4人 |
8、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副主任科员(五委一室)12人 |
9、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五委一室)8-1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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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政府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政府办、监察局、审计局)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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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领导参选乡镇及选区的安排原则上依据县领导分工联系点和有利于选举工作来定。)
县人大代表产生的原则
根据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人大的有关要求和惯例,县人大代表产生坚持如下原则:
一、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确保其人数多于本届。
二、认真执行省选举实施细则关于县级的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25%,并力求使选出的妇女代表比例比本届有所提高。
三、合理掌握代表中中共党员和非中共党员的结构比例,力争使新选出的代表中非中共党员的比例达到35%左右。
四、适当减少代表中领导干部的数量。县级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不推荐为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乡镇班子中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可作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企业负责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占10%左右。
五、考虑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连任的人大代表应占三分之一左右。
六、减少上下级人大代表的交叉,同级人大代表与党代表、政协委员原则上不要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