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选举委员会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07-11-01 20:47  |  来源:   |  作者:
 

 

滨海县选举委员会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

选民登记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认真做好我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核对工作,依法保障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权利,圆满完成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任务,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选民登记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民登记的原则

(一)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按居住地划分选区在居住地参加登记;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在所在单位参加登记;常住户口在县城的选民,原则上有工作单位的应在单位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无工作单位的,应主动到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登记只需在原有的选民名单上实行三增三减,即新增年满18周岁、新迁入、恢复行使政治权利的;减去死亡、迁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

二、选民登记的条件

(一)选民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必须年满18周岁。以规定的选举日为准。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当换算为公历出生的日期,我县本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日为2007125,凡在1989125农历1989118,属蛇)前出生的,均为年满18周岁。

(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参加选举。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选民登记除了上述三项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政治行为能力,精神病患者经县选举委员会批准确认后,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

三、选民登记的方法

选民登记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设立选民登记站;另一种是组织选举工作人员逐单位或逐户逐人进行登记、核对,也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设立选民登记站,要在选区内按就近就地、方便选民的要求,设立一个或多个选民登记站,事先发布公告,让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前往登记。

四、选民登记的要求

()选区必须按时发布选民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张贴公告等多种方法,使选民家喻户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参加登记。

(二)各单位在选民登记中,应主动做好衔接工作,努力提高选民登记核对质量。

(三)选民在异地登记的,一律要凭原居住地的选民资格证明。

五、选民登记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县直机关、县属事业单位按单位登记;在乡镇辖区内有关县级机关的派出机构和有关单位由乡镇登记。

(二)对企业单位人员的登记

1、县属企业和开发区企业人员有劳务合同的由所在单位和开发区负责登记,其余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开发区内的县外务工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由开发区负责登记。

2、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已重新就业的,在重新就业的单位所在选区参加选民登记;尚未就业的,在户籍所在地登记。

3、待岗人员在原单位登记。

4、内退人员,由单位登记。

5、停薪留职人员,一般应在原单位的选区进行登记,在取得原单位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参加登记。

6、在乡镇辖区内的企业(含新办企业)一律由所在乡镇登记。东坎镇辖区内的原属东坎镇的企业仍由东坎镇登记。

7、原县属企业改制或破产后的企业,现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经贸委牵头,按行业由各办进行登记;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一律在户籍所在地登记。

(三)对离退休人员的登记

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登记,原单位不存在的在户籍地登记。

(四)对外出人员的登记

1、出国从事劳务的人员,一律由原户籍地登记。

2、外出务工的人员,可在户籍地登记,也可凭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工作单位登记。

3、送到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由所送单位登记。

4、出国考察、探亲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不能参加投票的又未委托投票选举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五)对外进人员的登记

1、外来本地承包企业的人员,外来的务工以及长期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如本人愿意参加本地选举的,凭选民资格证明可在居住地登记。

2、对挂职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直接参加当地选民登记。

3、无固定住地和固定职业的盲流人员,不予登记。

4、水上流动人员,一律回户籍地登记。

5、因工作调动、搬迁、退伍、复员、结婚等原因迁进的,若在原单位已登记的不再重新登记,未登记的在现户籍地或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6、外来定居务农没有户口的,上次换届登记的,这次也登记;上次未登记和后来的,这次凭选民资格证明登记。

7、户口已迁进的“空挂户”在户籍地登记,“ 袋袋”户一律在现居住地登记。

8、在选举期间,对回内地探亲或短期工作的台湾同胞,本人要求参加选举的,可以在祖籍或现在工作的选区登记,并参加选举;港、澳同胞不在内地登记。

(六)对无固定单位人员和人户分离的流动人员和小城镇户口改革进城的人员的登记

1、无固定单位的临时居住人员,一律在户籍所在地登记。

2、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已购商品房居住的,在户籍地登记,也可凭选举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登记。未有安家定居而临时租借房屋居住的,回户籍地进行登记。

3、夫妻一方户口在城镇,一方户口不在城镇,原则上双方应在各自户籍地登记,也可凭选民资格证明在居住地登记。

4、户口进了城镇,但不在城镇居住和工作的,可凭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登记,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报名登记。拆迁户由原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

(七)对涉及婚姻关系有关人员的登记

1、婚进无户口的,上次选举已登记的,这次仍予登记。

2、婚进无户口,但已有三年时间,且身份清楚的,予以登记。

3、刚婚进不久无户口的,凭选民资格证明登记。

(八)对“下落不明”人员的处理

1、对外出下落不明的,不满一年者可由家属代为登记;一年以上者,不予登记。

2、负案在逃人员,一般不予登记。

(九)精神病患者及特殊病人的处理

1、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傻人员,要取得医院证明或征得监护人同意,经选举委员会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2、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属于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若精神病患者在投票选举日时病发的,应作暂不能行使选举权处理。

3、不宜接触的病人,可以由选区委托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十)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员的处理

1、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故意杀人、抢劫、****、爆炸、放火、投毒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以及“******”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2、对被剥夺、停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不予登记,由各乡镇选举委员会报县选举委员会审核备案。

3、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受公安机关侦查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正在受检察机关侦查、审查起诉和正在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分别由县人民检察院或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需要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应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其本人并向其宣布,同时抄送执行羁押的单位和被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人户口所在地。

4、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予以参加选民登记。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5、关押在看守所的有选举权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登记。

6、劳教人员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劳改犯由原户口所在地登记。

六、对选民资格的确认与核查

1、选民名单必须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即20071115前公布。

2、在选举日前,各选区对选民名单要进行复查,对新迁入、迁出、死亡的选民以及剥夺或恢复政治权利的,应当分别予以列入选民名单或者除名并张榜公布。如果规定的选举日推迟,新增加的年满18周岁的选民,应当予以补充登记并公布。

3、选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县、乡 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县、乡选举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意见后,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上述处理意见,由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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