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报送
1、责任部门
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备案审查处具体承办。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乡镇人大常委会也应明确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及其他有关工作。
2、报送范围
包括县人民政府或者以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意见、办法、规定、纪要等文件,以及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各乡镇人大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3、报送时限
上述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处备案。
每年1月31日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本年度计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处备案。
4、报送材料
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制定依据各一式五份,同时还须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送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五份。
二、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及审查建议处理
1、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处负责审核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对符合报备要求的,予以登记,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表》,确定承办机构(涉及两个以上机构的,明确主办机构和协办机构),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承办机构审查;不符合报备要求的,要求补充完善。
2、审查建议处理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处负责审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对符合审查范围、材料完备的,予以接收、登记,填写《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登记表》、《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呈报表》,确定承办机构(涉及两个以上机构的,明确主办机构和协办机构),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承办机构审查;符合审查范围但材料不完备的,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审查范围的,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在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后,经集体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并呈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表》或《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呈报表》,明确审查意见,反馈常委会办公室。
各工作机构应明确一位同志具体负责。
四、规范性文件处理
1、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撤销的意见,制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重新发布;或者易地撤销的决定备案,予以公告,审查终止。
2、制定机关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常委会办公室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经同意,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撤销。
主任会议研究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负责人应列席会议,说明情况。
3、制定机关仍拒绝修改或者撤销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撤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撤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议案,作出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审查建议答复
常委会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将审查结果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材料归档
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完毕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论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将相关材料汇总存档。